【一消】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關鍵考點
系統分類與組成
一、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按消防應急燈具的控制方式可分為集中控制型系統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1. 集中控制型:由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顯示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 2. 非集中控制型: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控制非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啟動。 二、蓄電池電源的供電方式分為集中電源供電方式和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 1. 當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應由集中電源提供,燈具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在集中電源內部實現輸出轉換后應由同一配電回路為燈具供電; 2. 當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應通過應急照明配電箱一級分配電后為燈具供電,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斷開后,燈具應自動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
同時,又根據以上兩種分類方式兩兩結合,衍生出以下四種系統類型:
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

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

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

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

燈具的選擇與布置
1. 應選擇采用節能光源的燈具,消防應急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照明燈”)的光源色溫不應低于2700K。 2. 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下簡稱“標志燈”)。 3. 燈具的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 4. 設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燈具的電壓等級及供電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A型燈具; 2)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應選擇集中電源A型燈具; 3)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場所可選擇自帶電源B型燈具。 5. 燈具面板或燈罩的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鋼化玻璃外,設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標志燈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質; 2)在頂棚、疏散路徑上方設置的燈具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玻璃材質。 6. 標志燈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高度大于4.5m的場所,應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志燈; 2)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志燈; 3)室內高度小于3.5m的場所,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燈。 7. 燈具及其連接附件的防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 2)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內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 3)B型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4。 8. 標志燈應選擇持續型燈具。 9. 交通隧道和地鐵隧道宜選擇帶有米標的方向標志燈。 應急轉換時間 1. 高危險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 2. 其他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3. 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標志燈光源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 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